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隱私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正妨害性隱私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12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手機為性影像之附著物(聲請書所載「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似應更正),按刑法第319條之5「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妨害性隱私案件,雖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但附表所示之手機,既然為竊錄內容所附著之物品,是屬絕對義務沒收之專科沒收標的,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洽。應依刑法第319條之5、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附表:IPHONE 14行動電話一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