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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81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鄭雅云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乃強
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954號、第20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乃強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乃強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先前密集涉犯竊盜或加重竊盜未遂罪嫌,並有多起竊盜前科紀錄,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及加重竊盜犯行之虞,本院審酌比例原則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於114年7月10日起羈押3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14年10月3日起借提執行,有該署114年執離字第4716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查,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已不存在,揆諸上揭規定,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10月3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雅云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816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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