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蔡衣秦
- 被告
- 陳文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衣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衣秦因被告陳文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7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7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該案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2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564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181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01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0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在案,聲請人為執行上開案件,對被告依法傳喚,然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復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代為派警拘提無著,被告迄未到案接受執行,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函、士林地檢署114年2月3日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在卷可證。又於本院裁定時,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參。是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