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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姚念慈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隱私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正妨害性隱私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12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手機為性影像之附著物(聲請書所載「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似應更正),按刑法第319條之5「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妨害性隱私案件,雖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但附表所示之手機,既然為竊錄內容所附著之物品,是屬絕對義務沒收之專科沒收標的,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洽。應依刑法第319條之5、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附表:IPHONE 14行動電話一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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