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84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莊書雯翁毓潔葉詩佳

原告
伍禎祥
被告
彭宥恩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家忻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張俊明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原訴字第6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附字第25號、第2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四、經查:原告伍禎祥固起訴主張被告彭宥恩、陳家忻、張俊明應賠償原告新臺幣3萬元等語,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4年度審原訴字第66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係認被告邱瑜心、許佩如對告訴人伍禎祥為詐欺等犯行。至被告彭宥恩、陳家忻、張俊明就原告受害之犯罪事實,並未於起訴書犯罪事實記載渠等就此部分有何行為分擔。是被告彭宥恩、陳家忻、張俊明就原告受害之犯罪事實,既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亦未在本院114年度審原訴字第66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自無原告所指相關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即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84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