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呂政燁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明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所為114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

原簡易判決案由欄第2行所載偵查案號增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228號」、事實及理由欄一、第3行增加「移送併辦意旨書」。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高明清所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中之案由欄、事實及理由欄一、部分,漏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22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然併辦意旨書主要係將被害人廖蘊萱遭詐部分移送本院;而本案犯罪事實欄原即有同一被害人同一遭詐事實,且原刑事簡易判決範圍業已包括此部分。是以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中之案由欄、事實及理由欄一、部分,顯係漏列併辦意旨書;惟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簡易判決之本旨。原刑事簡易判決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