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81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乃強
- 選任辯護人
- 林曜辰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954號、第20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乃強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乃強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先前密集涉犯竊盜或加重竊盜未遂罪嫌,並有多起竊盜前科紀錄,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及加重竊盜犯行之虞,本院審酌比例原則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於114年7月10日起羈押3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14年10月3日起借提執行,有該署114年執離字第4716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查,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已不存在,揆諸上揭規定,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10月3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