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49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涂光慧林志煌林皓堂

原告
陳靜怡
訴訟代理人
江凱芫律師
被告
齊拓茗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吳力安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7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變更聲明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同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附字第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原告主張其遭詐騙之事實,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陳禾赫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嫌,而以113年度偵字第3207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73號刑事案件併予審理,惟此部分前經本院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而原告遭騙部分未經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因此,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被告齊拓茗、吳力安部分,於法未合,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之權利,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林志煌

                   法 官 林皓堂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49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