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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六八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淑惠孫曉青張筱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六八號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繳納保證金,茲因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該案件現於本院調查中,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張筱琪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六八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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