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84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
- 原告
- Highber,
- 原告
- p.(美商黑保保、乙○○、史賓斯和吞那MAF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肯
- 原告
-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慈
- 右二人送達
- 代 收 人 戊○○
- 91108 U.S.A.
- 原 告 己○○○○○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戊○○
右原告戊○○因自訴被告丙○○Vaino Hassan Spencer等18人偽
造文書等案件 (本院84年自字第905 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
丁○○等161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文。
二、原告戊○○自訴丙○○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84年自字第905 號)業 經本院於94年5 月20日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依上揭說明,自應將原告之訴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