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寄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Highberge
- 法定代理人
- 美商黑保保卡其那史賓斯和吞那MAF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K. Hung 肯
- 法定代理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兼原告
- 辰○○Edwar
- 被告
- VAINO HAS
EDWARD Y.
C.A.
WILLIAM F
IVY TAK L
GERALD VA
ANDREW CA
WESLEY AL
FRANCISCA
PAUL A. T
JEROLD A.
DAVID V.
C. BERNAR
THE SUPER
CALIFORNI
THE COURT
CALIFORNI
THE SUPRE
丙○○○○院
H F1.
庚○○ 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子○○ 同上
寅○○ 同上
卯○○ 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丑○○ 職臺灣高等法院
辛○○ 職最高法院
上列原告辰○○等因自訴被告戊○○VAINO HASSAN SPENCER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84年自字第905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以84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判決駁回後,因原告就該刑事判決及附帶民事判決均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復經本院以95度重附民更(一)字第5號判決駁回,因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6號撤銷發回,就本院97年自更(二)字第10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VAINO HASSAN SPENCER等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自訴人對被告VAINO HASSAN SPENCER(戊○○)等人提起之自訴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自更(二)字第10號刑事裁定駁回在案,有該裁定書可稽,復未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