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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蔡坤湖謝昀璉呂煜仁

原告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寄同上
法定代理人
Highberge
法定代理人
美商黑保保卡其那史賓斯和吞那MAF公司
法定代理人
K. Hung 肯
法定代理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兼原告
辰○○Edwar
被告
VAINO HAS

      EDWARD Y.

          C.A.

      WILLIAM F

      IVY TAK L

      GERALD VA

      ANDREW CA

      WESLEY AL

      FRANCISCA

      PAUL A. T

      JEROLD A.

      DAVID V.

      C. BERNAR

      THE SUPER

      CALIFORNI

      THE COURT

      CALIFORNI

      THE SUPRE

      丙○○○○院

          H F1.

      庚○○ 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子○○ 同上

      寅○○ 同上

      卯○○ 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丑○○ 職臺灣高等法院

      辛○○ 職最高法院

上列原告辰○○等因自訴被告戊○○VAINO HASSAN SPENCER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84年自字第905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以84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判決駁回後,因原告就該刑事判決及附帶民事判決均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復經本院以95度重附民更(一)字第5號判決駁回,因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6號撤銷發回,就本院97年自更(二)字第10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VAINO HASSAN SPENCER等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自訴人對被告VAINO HASSAN SPENCER(戊○○)等人提起之自訴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自更(二)字第10號刑事裁定駁回在案,有該裁定書可稽,復未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呂煜仁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84年自字第90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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