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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李英豪胡宏文張永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84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

原告
Highber,
原告
p.(美商黑保保、乙○○、史賓斯和吞那MAF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肯
原告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慈
右二人送達
代 收 人 戊○○
91108 U.S.A.
原   告 己○○○○○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戊○○

右原告戊○○因自訴被告丙○○Vaino Hassan Spencer等18人偽

造文書等案件 (本院84年自字第905 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

丁○○等161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文。

二、原告戊○○自訴丙○○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84年自字第905 號)業 經本院於94年5 月20日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依上揭說明,自應將原告之訴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張永宏

                書記官 謝韻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