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耀傳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405、12276號、87年度偵字第15260、25553、25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耀傳企業有限公司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後段定有明文。法人如經清算完結並為解散登記,法人格即消滅,訴訟主體即不存在,其情形與自然人之被告死亡者相同,刑事訴訟關係不能成立,法院自應為不受理判決。
三、查本件被告耀傳企業有限公司業於85 年1月25日經清算完結並為解散登記,有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八五建三字第114970號(函)稿可稽(參見86年度偵字第405號卷第一宗第229頁)。準此,被告耀傳企業有限公司既經清算完結,致法人格消滅,訴訟主體即不存在。揆諸首開說明意旨,自應就被告耀傳企業有限公司被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後段、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