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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周占春林孟皇趙子榮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耀傳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405、12276號、87年度偵字第15260、25553、25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耀傳企業有限公司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後段定有明文。法人如經清算完結並為解散登記,法人格即消滅,訴訟主體即不存在,其情形與自然人之被告死亡者相同,刑事訴訟關係不能成立,法院自應為不受理判決。

三、查本件被告耀傳企業有限公司業於85 年1月25日經清算完結並為解散登記,有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八五建三字第114970號(函)稿可稽(參見86年度偵字第405號卷第一宗第229頁)。準此,被告耀傳企業有限公司既經清算完結,致法人格消滅,訴訟主體即不存在。揆諸首開說明意旨,自應就被告耀傳企業有限公司被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後段、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趙子榮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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