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七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七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鴻濤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一行關於「一、訊之被告黃建隆」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訊之被告朱鴻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第一行關於「一、訊之被告黃建隆」之記載,乃係「一、訊之被告朱鴻濤」之誤繕,揆諸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