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銘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四、二二七七
一、二四七二0號、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八四五、八四九、八五0號),暨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陳銘洲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緣有黃國鐘、李麗卿(該二人未據起訴)、姚朝來(另案偵辦中)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蔡坤榮」、「蔣瑞麟」、「王朝慶」、「陳進成」之成年男子等人,於民國八十四年間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組成詐騙集團,並恃以為生,以此為常業。先由黃國鐘透過不知情之表弟陳萬億,找來陳銘洲至台中市○○路○○號一樓「奇異裝潢工程行」(遲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始經核准設立之獨資商號,亦為該詐騙集團所虛設之行號,下稱奇異行,登記負責人為姚朝來)上班,擔任司機工作,負責載運貨物。嗣陳銘洲於八十四年底受黃國鐘遊說,加入該詐騙集團,與渠等共同基於上開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允以每月新台幣(下同)二千元至二萬元不等之報酬,提供身分證,虛設「嘉福慶實業有限公司」(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核准設立,下稱嘉福慶公司,址設:台北市○○街○○號一樓,登記負責人為陳銘洲),復由黃國鐘陪同,據以該虛設公司名義,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至彰化商業銀行儲蓄部開設甲種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三─五四九九六─七),請領支票使用,再以嘉福慶公司名義,承租台北縣○○鄉○○路○段○○巷○○○○○號設立倉庫。黃國鐘等人又於八十五年八月間騙取不知情之陳萬億提供身分證,虛設「進寶興業有限公司」(原名進寶有限公司,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經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核准遷址、更名、股東出資轉讓,改推陳萬億為董事、修章變更登記,下稱進寶公司,址設:台北市○○○路○段○○巷○○○○號三樓,登記負責人為陳萬億),並至銀行開設甲種活期存款帳戶,請領支票,另以進寶公司名義承租桃園縣○○鄉○○村○鄰○○號之二設立倉庫,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地,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假名向被害人進貨,簽發各該公司支票以取信被害人,或佯與被害人約定付款期限,自始無給付貨款之真意,使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交付貨物,而行詐欺之實,陸續向多家被害廠商詐得貨物。其間陳銘洲並受黃國鐘、蔡坤榮指示,為進寶公司及奇異行開車載運詐騙得來之貨物。嗣各該被害人屆期提示支票均遭退票,或察覺上開各該虛設公司均已關門歇業,請款無著,始知受騙。
二、案經中葉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僑邦鋁業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十二分公司、恩微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美國際包裝事業有限公司、竹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銘洲於右揭時、地透過陳萬億介紹結識黃國鍾等人,並在台中市○○路○○號一樓「奇異裝潢工程行」上班,擔任司機工作,負責載運貨物,嗣於八十四年底受黃國鐘遊說,允以每月二千元至二萬元不等之報酬,提供身分證,供黃國鐘等人虛設嘉福慶公司、至彰化商業銀行儲蓄部開設帳戶、請領支票使用,復受黃國鐘等人指使,為進寶公司載運詐騙得來之貨物,該集團成員有除黃國鐘外,尚有李麗卿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蔡坤榮」、「蔣瑞麟」、「王朝慶」、「陳進成」等人各節供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犯行,辯稱:伊對黃國鐘等人如何詐騙廠商之事均不知情,亦未參與,伊僅是受人利用提供身分證做為人頭使用,並無詐騙意圖云云。惟查:
㈠右揭被害廠商遭該犯罪集團虛設嘉福慶公司詐騙之事實,業據被害人中葉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葉宗堯(八十七年偵字第二二三六四號第一至二頁、第十一頁、八十七年偵緝字第八五0號第二七一頁)、僑邦鋁業有限公司代理人張淑芬及吳慶平(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七九五一號第一至三頁、第十四頁本院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訊問筆錄)、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十二分公司代理人陳中興(八十七年偵字第二二七七一號第一至三頁、第二二頁)、「恩微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維彥(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七一一七號第二至三頁、第十四頁、第二三頁)、上美國際包裝事業有限公司代理人李銘煌(八十七年偵字第二一五二四號第一至三頁、第三五頁、八十七年偵緝字第八五0號第二三頁)、竹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鍾明祿、賴炳宏(八十七年偵字第二四七二0號第六頁、八十七年偵緝字第八五0號第五七至五八頁、第七九頁、第二八九頁)、皇泉實業有限公司代理人陳正東(八十七年偵字第二四七二0號第二五頁)、宏偉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鄭溪松(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九七0九號第二至四頁、第十二頁、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五二四六號卷八十七年十月廿六日訊問筆錄)、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林溪濱(八十七年偵字第一八二四七號第三至六頁、第十三頁)等人指訴綦詳,且有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訂購單、出貨單、買賣契約書、報價單、裝船通知書、訂購單、貿商銷貨單、出貨明細單、送貨單、合約書、裝運單、陳進財名片等件(均影本)在卷可稽。
㈡至於被害人廠商遭該集團以虛設進寶公司詐騙貨物等情,亦據被害人順陽車行負責人張福來、安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歐哲山、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歐秉昌、伍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陳金水、好時多國際有限公司代理人黃永興(均見本院卷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警訊筆錄)、寶統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天恩(見本院八十六年自字第四三號卷第一至三頁刑事自訴狀)指證歷歷,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上開公司遭詐騙之事實亦不爭執,堪信為真正。
㈢又該詐騙集團以奇異行名義詐騙各被害人廠商交付貨物等節,復經采閩照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紀義凌(見八十六年偵字第二0二五四號偵卷第一四三頁)、振華裝潢有限公司代理人張嘉文(上開偵卷第一四四頁)、寶川百貨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寶川及代理人胡國男(上開偵卷第一五六頁,本院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訊問筆錄)、富麗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辦事處負責人邱明宗(上開偵卷第一六八頁)、敬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孫連發及代理人孫金霞(上開偵卷第一七0頁、本院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訊問筆錄)、保值久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江文壽、王太山(上開偵卷第一八一頁、本院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訊問筆錄)、可勝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許彩龍(上開偵卷第一八三頁)、傢愛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枝生(上開偵卷第一九八頁)、偉登裝潢企業有限公司代理人黃有明(上開偵卷第一九四頁)、金大方燈飾公司負責人董見能(上開偵卷第一九五頁)、台灣羅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韋文光(上開偵卷第一九七頁)、歐洲裝飾布總匯有限公司代理人廖慧雄、廖耿彬(上開偵卷第二0一頁、本院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訊問筆錄)、千福家飾企業有限公司代理人廖國明(上開偵卷第二一二頁)、元芳裝潢材料行代理人蘇一翰(上開偵卷第二一四頁)、興世紀實業有限公司代理人何東杰(上開偵卷第二一六頁)、榮億燈飾窗簾總匯負責人林見舉(上開偵卷第二二0頁)、吉泰行代理人周加納(上開偵卷第二二三頁)、永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陳坤輝(上開偵卷第二二五頁、本院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訊問筆錄)、金菱裝潢企業有限公司代理人李瑞斌(上開偵卷第二二七頁)、嘉慶燈飾企業有限公司代理人黃宗民(上開偵卷第二二九頁)、今麒有限公司代理人羅志華(上開偵卷第二四八頁)、成吉思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邱文宗(上開偵卷第二七六頁)、崮曜裝潢有限公司代理人詹豐榮及負責人許文卿(上開偵卷第三0二頁、本院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訊問筆錄)、靚美有限公司代理人鄒昌宏(上開偵卷第三0五頁)、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游天平及李吉森(上開偵卷第三二0頁、本院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訊問筆錄)、原凱企業有限公司代理人曾龍樹(上開偵卷第三三一頁)、龍輝地板木業有限公司代理人施義聰(上開偵卷第三三八頁)、天元木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楊進忠(上開偵卷第三四四頁)、萬隆有限公司代理人王志宏(上開偵卷第一二頁)、原燈鋒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紀義凌(上開偵卷第二二頁)、富傑鋼管家具負責人涂炳文(上開偵卷第二六頁)、忠諺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文泉(上開偵卷第一三一頁)指訴綦詳,並經證人即歐洲裝潢布總匯有限公司業務員梅崙到庭證述在卷(見本院九十年六月五日訊問筆錄),且有支票、退票理由單、應收對帳單、出料單、估價單、月帳單、銷貨月報表、訂貨單、出貨單、應收帳款明細表、出貨明細對帳單、送貨單、交貨憑單、報價單、出貨保管單、黃國忠(鐘)名片、買賣合約書(均影本)等件為證。
㈣被告允以每月二千元至二萬元不等之報酬,提供身分證,供該集團虛設嘉福慶公司,旋由黃國鐘陪同,據以該虛設公司名義,至彰化商業銀行儲蓄部開設甲種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三─五四九九六─七),請領支票使用等情,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直承在卷,並經證人即遭冒名為該公司股東之陳德勝、李輝萱、林貴菊到庭證述在卷(見八十七年偵字第二四七二0號第三至四頁、第一一九至一二一頁、第一三六頁反面,八十七年偵緝字第八五0號第五五頁反面至五十六頁反面),且有彰化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彰儲字第三五一九號函送該公司開戶資料影本一份可稽,復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為憑(見八十七年偵緝字第八五0號第六八至七二頁),另證人陳萬億於另案審理時亦供稱:曾遭黃國鐘、陳威安二人騙取提供身分證使用等語,並否認曾至富邦銀行中山分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一節(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自緝字第四三號卷第九頁),足見嘉福慶公司及進寶公司均為上開詐騙集團虛設之公司,又奇異行登記負責人為姚朝來,其至台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開戶申設帳號請領支票,嗣因大量退票而拒絕往來等節,除據被告供明在卷,併有支票存款申請書、往來明細、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稅補發(催繳)繳款書(均影本,見八十六年第二0二五四號偵卷第三四五至三五八頁)足參,亦堪認為該集團虛設之行號。
㈤據被告於偵、審供稱:「是我朋友陳萬億介紹我認識蔡昆榮一幫人,將身分證借給他們用,我取費用」、「是蔡坤榮、黃國鐘帶我去開戶」、「實際上是蔣瑞麟給我錢,他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匯二萬給我,我們約定分期給我錢,我將身分證給他開公司,他給我錢,蔣瑞麟與黃國鐘、蔡坤榮是一夥的」、「我透過陳萬億介紹在進寶公司擔任司機負責送貨,老闆黃國鐘跟我要身分證,並允諾給我錢,所以我就借給他」、「我知道,他們都買空賣空,買東西都不付錢,再將貨賣予他人」、「(以何方式買貨?)以公司名義叫貨,開空頭支票給賣主,然後事後都跳票,短期內,約二、三個月就關閉公司遷移(都在支票到期日前關門),並且把貨賣掉,八四、八五年進寶公司時,他們還將貨賣予外國,究透何報關行,我不知道」、「(此詐騙集團共開過幾公司?)㈠我所知有八四、八五年進寶,‧‧‧當時我任司機,專負責送貨,月薪三萬,當時我曾從進寶租屋之屋主處之他們買空賣空。㈡之後有開奇異公司,約八七年初、在台中中(忠)明路二三號,也是黃國禛(鐘)相同人所開公司,‧‧‧我當時擔任司機,月薪三萬,當時我已知他們做買空賣有,我因想賺薪水,所以繼續受僱他們,㈢之後是開嘉福慶公司」、「…我知他們要開公司,只是不知何時要開,那時我有看到禛(指黃國鐘)拿到嘉福慶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我為名義負責人,他們成立嘉福慶公司也要買空賣有,我知道」、「八十七年初,當奇異公司倒閉之後,每月寄二千至二萬元給我,作為我當名義上公司負責人的代價,因我的身分證給他們用,給他們開公司等用」、「(該集團給付你的月薪及後來每月會給你的錢,是否作為你的生活費?)是。」等等(見八十七年偵緝字第八五0號第五八頁反面、第七八頁反面至第七九頁、第一0一頁、第一一九頁反面、第三0一頁反面至第三0三頁,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八日訊問筆錄),顯見被告對於黃國鐘、李麗卿、姚朝來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蔡坤榮」、「蔣瑞麟」、「王朝慶」、「陳進成」之成年男子等人所籌組之犯罪集團先後以進寶公司、嘉福慶公司及奇異行等虛設公司行號名義,於短期內利用開立遠期支票或約定日後付款方式,趁期限屆至前大量向各被害廠商進貨,再將詐騙物品轉售他人圖利,詐欺各被害廠商,並恃以為生之常業詐欺犯行,有所認知及意欲,進而次第提供身分證虛設行號、請領支票並負責送貨領取酬勞,其與該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縱其辯稱未實際參與各該詐騙之細節屬實,仍無礙於其與該犯罪集團共同犯常業詐欺之認定。被告事後空言卸責,委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陳銘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其與黃國鐘、李麗卿、姚朝來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蔡坤榮」、「蔣瑞麟」、「王朝慶」、「陳進成」之成年男子等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起訴書雖漏未就附表一編號8、9(嘉福慶公司部分)及附表三編號、、、(奇異行部分)所示被害廠商遭詐騙之犯行起訴,另移送併案審理部分(關於該集團虛設奇異行詐騙各廠商部分),均與檢察官起訴部分為單純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提供身分證供犯罪集團,藉虛設行號以取信於人,而詐購貨物,及本案受害人眾多,被告及該集團所詐得財物價值頗鉅,所為嚴重危害經濟秩序,併參酌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在該集團分工情形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公訴意旨關於該詐欺犯罪集團虛設進寶公司詐騙興達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禾碁不銹鋼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威致電子有限公司、佳碩科技有限公司、大震網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勝洋企業有限公司部分,遍查全卷並無任何被害人之指訴或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可資佐證,本院經依職權傳喚亦未到庭陳述,卷內並無何證據足認各該公司有何被詐騙情形,不能證明被告應就上開公司所受損害部分負責,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有檢察官起訴之犯行,不能證明此部分犯罪,然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公訴人認係單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於知慶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嘉福慶實業有限公司向廠商詐購情形一覽表┌──┬────────────────────────────┬───┐│編號│ 被害人、詐騙時間、地點及詐得之財物 │ 備考 │├──┼────────────────────────────┼───┤│ 1 │自稱「方進成」之男子於八十七年八月三日代表嘉福慶公司,至│ ││ │中葉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路○段○號二樓)購買│ ││ │價值十一萬五千五百元之筆記型電腦一批,並開立同面額支票一│ ││ │紙,嗣屆期提示未獲兌付,始知受騙。 │ │├──┼────────────────────────────┼───┤│ 2 │自稱「陳進財」之男子於八十七年八月三日以電話向僑邦鋁業有│ ││ │限公司訂購價值五十六萬五千三百零二元之鋁片一批,該公司不│ ││ │疑有他,於同年月七日出貨至台北縣五股鄉成泰路一段九八巷十│ ││ │四之十一號倉庫後,收受面額四十二萬元支票一紙,嗣屆期提示│ ││ │未獲兌付,始知受騙。 │ │├──┼────────────────────────────┼───┤│ 3 │有人以嘉福慶公司名義,於八十七年七月間,陸續向震旦行股份│ ││ │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訂購價值六十萬五千元之資訊商品一批,│ ││ │該公司不疑有詐,分別於同年月十五日、二十九日、三十一日送│ ││ │貨至台北市○○街○○號一樓,嗣於同年八月二十六日依約前往│ ││ │嘉福慶公司收款,始發現該公司已結束營業,空無一人,貨品不│ ││ │知去向。 │ │├──┼────────────────────────────┼───┤│ 4 │自稱「方進成」之男子,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傳真至恩微特│ ││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路○○○巷○○弄○○號│ ││ │一樓),訂購筆記型電腦二台,總價十一萬八千八百六十元,該│ ││ │公司依指示於同年八月五日送貨至台北市○○街○○號一樓嘉福│ ││ │慶公司處,並收受同面額支票一紙,嗣經提示未獲兌付,該公司│ ││ │亦人去樓空。 │ │├──┼────────────────────────────┼───│ 5 │自稱「王朝慶」之男子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以嘉福慶公司名義││ │,向上美國際包裝事業有限公司佯購總價二十九萬四千元之全自││ │動封口機、收縮機、空氣壓縮機各一台,收縮膜二捲、木箱二只││ │。該公司不疑有他,於八十七年八月三日送貨至台北縣五股鄉上││ │址倉庫,並收受同面額支票一紙,嗣經提示遭退票,始發現嘉福││ │慶公司已關閉。 │├──┼────────────────────────────┼───│ 6 │自稱「王朝慶」男子,於八十七年六月份起,陸續向竹洲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訂購工業打針機一百九十支(價值二十三萬七千三百││ │元)、釘針一千盒(價值四萬六千六百六十元),言明出貨後十│ ?│ │四日付款,該公司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依指示出貨至基隆報│ ?│ │關行後,未獲付款,經訪查始知受騙。 │ ?├──┼────────────────────────────┼───?│ 7 │自稱「王朝慶」男子於八十七年七月卅一日向皇泉實業有限公司│ ?│ │訂購一百台總價十一萬三千元之親子休閒驅動滑板車,該公司不│ ?│ │疑有詐,於同年八月五日送貨至台北縣五股鄉上址倉庫,王朝慶│ ?│ │當場交付面額十一萬八千六百五十元之支票一紙予該公司送貨人│ ?│ │員,嗣該公司屆期提示遭到退票,始知受騙。 │ ?├──┼────────────────────────────┼───?│ 8 │自稱「方進成」男子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傳真向宏偉勝│未據起?│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中縣烏日鄉自治街三五號)訂購六百│訴。 ?│ │箱CD外殼,總計二十萬七千九百八十四元,該公司分別於同年│ ?│ │七月二十三日、二十八日、三十一日將上開貨物送至台北縣五股│ ?│ │鄉上址倉庫,詎該公司於同年八月下旬依約收款時,發現嘉福慶│ ?│ │公司已人去樓空。 │ ?├──┼────────────────────────────┼───?│ 9 │自稱「陳進財」之男子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至台中縣大雅鄉神│未據起?│ │林路一段二六九號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價值四十三萬五百│訴。 ?│ │元之旋臂鉆床一台,雙方以傳真訂約後,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 ?│ │日送貨至台北縣五股鄉上址倉庫,由陳進財簽收,並交付同面額│ ?│ │支票一紙,嗣屆期提示未獲兌付,再經電話、現場查證,均已人│ ?│ │去樓空,始知受騙。 │ ?└──┴────────────────────────────┴───?附表二:進寶興業有限公司向廠商詐購情形一覽表┌──┬────────────────────────────┬───?│編號│ 被害人、詐騙時間、地點及詐得之財物 │ 備考 ?├──┼────────────────────────────┼───?│ 1 │八十五年十二月間,順陽車行負責人接獲進寶公司來電訂購堆高│ ?│ │機一台,價值四十五萬元,該公司僅收受現金五萬元,餘款四十│ ?│ │萬元以進寶公司支票二紙支應,詎屆期提示未獲兌付,始知受騙│ ?│ │。 │ ?├──┼────────────────────────────┼───?│ 2 │自稱進寶公司「方經理」之男子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及同年十│ ?│ │二月二十四以進寶公司名義,先後向寶統國際有限公司訂購顯示│ ?│ │器二十台及CPU六十顆,進寶公司並陸續交付面額十六萬六千│ ?│ │七百元及二十七萬元之支票二紙,用以支應貨款,詎屆期提示均│ ?│ │未獲兌付,始知受騙。 │ ?├──┼────────────────────────────┼───?│ 3 │八十五年十二月某日,有人以進寶公司名義,分別以電話、傳真│ ?│ │至安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購總價二十二萬零九百二十元之地│ ?│ │毯,該公司乃依約將貨品送至指定地點,並約定於同年十二月底│ ?│ │交付貨款,詎屆期該公司人去樓空,始知受騙。 │ ?├──┼────────────────────────────┼───?│ 4 │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有人以進寶公司名義傳真予號昌實業│ ?│ │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價值二十七萬八千二百五十元之電腦零件一│ ?│ │批(鍵盤墊及滑鼠墊),約定貨到二週內付款,該公司依約將貨│ ?│ │物送至桃園縣○○鄉○○村○○號倉庫,事後向進寶公司請款無│ ?│ │著,始知受騙。 │ ?├──┼────────────────────────────┼───?│ 5 │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有人以進寶公司名義,傳真訂單予伍英│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價值十五萬六千四百元之緊急照明燈二│ ?│ │百三十支,並寄發同面額之支票予該公司,詎該公司依約定於同│ ?│ │年月十八日送貨至桃園縣蘆竹鄉上址倉庫後,屆期提示支票卻遭│ ?│ │退票,始知受騙。 │ ?├──┼────────────────────────────┼───?│ 6 │好時多國際有限公司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接獲進寶公司訂單,│ ?│ │訂購總價五十二萬七千六百七十元之天然白膠水一批,該公司依│ ?│ │約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將貨品從馬來西亞運送至香港九龍旺角│ ?│ │通菜街二二三號一樓,交貨後,進寶公司開立面額五十四萬一千│ ?│ │二百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始知受騙。 │ ?└──┴────────────────────────────┴───?附表三:奇異裝潢工程行向廠商詐購情形一覽表┌──┬────────────────────────────┬───?│編號│ 被害人、詐騙時間、地點及詐得之財物 │ 備考 ?├──┼────────────────────────────┼───?│ 1 │采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六月至八月間,先後多次將總│ ?│ │價一百零七萬七千八百元之燈飾品一批,出貨至奇異行,約定以│ ?│ │月結方式付款,詎事後請款未著,始知受騙。 │ ?├──┼────────────────────────────┼───?│ 2 │振華裝潢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交付總價二十四萬三千│ ?│ │六百七十四元之地毯、地磚一批,並收受該行交付同面額支票,│ ?│ │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始知受騙。 │ ?├──┼────────────────────────────┼───?│ 3 │寶川百貨有限公司自八十六年七月三日至三十一日止,陸續交付│ ?│ │總價十一萬二千七百元之寢具一批,事後向該行請款無著,始知│ ?│ │受騙。 │ ?├──┼────────────────────────────┼───?│ 4 │富麗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辦事處於八十六年七月間,將總價│ ?│ │十四萬二千八百六十九元之窗簾布六支送交奇異行代表黃國鐘,│ ?│ │約定隔月收取現金或支票,詎事後向該行請款無著,始知受騙。│ ?├──┼────────────────────────────┼───?│ 5 │敬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六月四日至同年八月十三日,│ ?│ │陸續交付總價五十二萬三千六百七十元之寢具一批予黃國鐘,詎│ ?│ │事後請款無著,始知受騙。 │ ?├──┼────────────────────────────┼───?│ 6 │保值久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一日交付價值十二萬八千│ ?│ │元之焊接機、氬焊熔接機予陳萬億,約定翌(十二)日以現金付│ ?│ │款,詎屆期請款無著,始知受騙。 │ ?├──┼────────────────────────────┼───?│ 7 │可勝企業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七月八日、十一日、│ ?│ │廿六日、廿九日、八月七日陸續交付總價二十萬九千四百元之電│ ?│ │話系統設備、監視錄影器各一台及無線電話、行動電話等,由奇│ ?│ │異行自稱「游振能」、「李小姐」之人驗收,並開立支票以為付│ ?│ │款,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始知受騙。 │ ?├──┼────────────────────────────┼───?│ 8 │傢愛實業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六月至七月間,銷售總價十七萬六│ ?│ │千五百元之窗簾布、壁紙一批,並送貨至台中市○○路○○號,│ ?│ │奇異行並開立支票付款,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始知受騙。 │ ?├──┼────────────────────────────┼───?│ 9 │偉登裝潢企業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六月至八月四日間,陸續銷售│ ?│ │總價十五萬九千六百三十七元之惠普方塊地毯一批,由黃國鐘負│ ?│ │責驗收,並開立支票付款,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始知受騙。 │ ?├──┼────────────────────────────┼───?│ │金大方燈飾於八十六年六月底至七月初,銷售總價十七萬零六百│ ?│ │七十元之美術燈一批,由黃國鐘驗收,並開立支票付款,詎屆期│ ?│ │提示竟遭退票,始知受騙。 │ ?├──┼────────────────────────────┼───?│ │台灣羅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六月至八月間,銷售總價十萬│ ?│ │四千四百六十六元之乳膠枕、窗簾布一批,由李小姐驗收,並交│ ?│ │付支票,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始知受騙。 │ ?├──┼────────────────────────────┼───?│ │歐洲裝飾布總匯有限公司自八十六年六月至八月十一日止,銷售│ ?│ │總價二十九萬三千二百五十六元之窗簾布料,工資,由黃國鐘、│ ?│ │李小姐負責驗收,雙方約定每月以支票付款,詎事後請款無著,│ ?│ │始知受騙。 │ ?├──┼────────────────────────────┼───?│ │千福家飾企業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五月廿三日至七月廿五日陸續│ ?│ │交付總價五十八萬三千五百六十元之銅床、衣櫃、床墊一批,由│ ?│ │黃國鐘、「游振宏」負責驗收,並開立支票二紙,詎屆期提示不│ ?│ │獲付款,始知受騙。 │ ?├──┼────────────────────────────┼───?│ │元芳裝潢材料行於八十六年六月至七月間,陸續交付總價二十七│ ?│ │萬五千元之窗簾布一批至台中市○○路○○號,由黃國鐘、李小│ ?│ │姐負責驗收,並開立支票作為付款方式,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 ?│ │始知受騙。 │ ?├──┼────────────────────────────┼───?│ │興世紀實業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六月至七月間,陸續交付總價十│ ?│ │二萬七千八百零二元之窗簾布、壁紙一批至台中市○○路○○號│ ?│ │,奇異行僅開立面額七萬六千四百八十三元支票一紙,詎屆期提│ ?│ │示竟遭退票,始知受騙。 │ ?├──┼────────────────────────────┼───?│ │榮億燈飾窗簾總匯公司於八十六年六月至八月間,銷售總價四十│ ?│ │萬元之美術燈及其配件多批至台中市○○路○○號,由黃國鐘驗│ ?│ │收,並交付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未獲兌現,始知受騙。 │ ?├──┼────────────────────────────┼───?│ │吉泰行於八十六年六月至八月間,銷售總價二十三萬元之寢具一│ ?│ │批至台中市○○路○○號,由黃國鍾、李小姐驗收,並開立支票│ ?│ │作為支付方式,詎屆期提示未獲兌現,始知受騙。 │ ?├──┼────────────────────────────┼───?│ │永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八月九日銷售筆記型電腦二台│ ?│ │、桌上型電腦一台至台中市○○路○○號,總價二十三萬四千六│ ?│ │百七十五元,由黃國鐘驗收,並開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不獲│ ?│ │付款,始知受騙。 │ ?├──┼────────────────────────────┼───?│ │金菱裝潢企業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七月廿一日、廿五日先後交付│ ?│ │總價十一萬四千六百八十八元之愛心草(綠)、方塊地毯、強力│ ?│ │膠、防水膠一批至台中市○○路○○號,由黃國鐘驗收,約定隔│ ?│ │月收票收現,詎事後請款無著,始知受騙。 │ ?├──┼────────────────────────────┼───?│ │嘉慶燈飾企業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至六月間,陸續│ ?│ │交付總價二十六萬五千六百零四元之燈飾一批,由黃國鐘驗收,│ ?│ │並開立支票作為付款,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始知受騙。 │ ?├──┼────────────────────────────┼───?│ │今麒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七月十日、十二日、十五日、廿五日、│ ?│ │廿九日分別交付辦公家具一批至台中市○○路○○號,總價十一│ ?│ │萬八千八百九百八十五元,詎事後請款未著,始知受騙。 │ ?├──┼────────────────────────────┼───?│ │成吉思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十二日、廿│ ?│ │四日銷售家飾布一批至台中市○○路○○號,總價十二萬五千一│ ?│ │百五十元,由黃國鍾負責驗收,並開立支票作為付款方式,詎屆│ ?│ │期提示不獲付款,始知受騙。 │ ?├──┼────────────────────────────┼───?│ │崮曜裝潢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五月至八月初,銷售總價六十四萬│ ?│ │二千四百元之窗簾布、車工及物料,由黃國鍾驗收,詎事後請款│ ?│ │未著,始知受騙。 │ ?├──┼────────────────────────────┼───?│ │靚美以縣公司於八十六年七月底至八月初陸續交付總價一百零九│ ?│ │萬三千九百五十元之辦公家具一批,由黃國鐘驗收,並開立支票│ ?│ │作為付款方式,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始知受騙。 │ ?├──┼────────────────────────────┼───?│ │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銷售價值五萬三│ ?│ │千元之影印機一台至台中市○○路○○號,由游振宏驗收,並交│ ?│ │付支票,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始知受騙。 │ ?├──┼────────────────────────────┼───?│ │原凱企業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七月十四日、廿三日、廿九日銷售│ ?│ │總價二十六萬零四百元之實木地板一批至台中市○○路○○號,│ ?│ │由黃國鐘驗收,並開立支票作為付款方式,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 ?│ │,始知受騙。 │ ?├──┼────────────────────────────┼───?│ │龍輝地板木業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七月二日、十八日、八月一日│ ?│ │,銷售總價二十六萬三千五百元之實木地板至台中市忠明路二三│ ?│ │號,由黃國鐘驗收,並開立支票,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始知受│ ?│ │騙。 │ ?├──┼────────────────────────────┼───?│ │天元木業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八月一日銷售總價二十二萬五千元│ ?│ │之沙發三組,由黃國鐘驗收,並開立支票作為付款方式,詎屆期│ ?│ │提示竟遭退票,始知受騙。 │ ?├──┼────────────────────────────┼───?│ │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黃國鍾自稱奇異行業務員,打電話至萬隆│起訴書?│ │有限公司,佯稱於台中世貿中心參觀家具展訂購家具一萬元,該│附表未?│ │公司於同年五月卅日先行運送一批家具至台中市○○路○○號,│記載,?│ │嗣黃國鐘又陸續向該公司訂購價值五十六萬三千元之家具一批,│未據起?│ │僅支付現金三萬元,餘款簽發支票付款,該公司不疑有詐,陸續│訴。 ?│ │出貨予黃國鐘,詎該公司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將貨物搬空逃逸│ ?│ │,該公司接獲其他被害廠商告知,始知受騙。 │ ?├──┼────────────────────────────┼───?│ │黃國鐘於八十六年六月、七月間,陸續向原燈鋒照明設計工程股│起訴書?│ │份有限公司訂購十二萬四千三百九十五元、七十二萬三千二百零│附表未?│ │五元之貨品,各開立同面額支票一紙,又於八月份訂購價值二十│記載,?│ │三萬零二百六十元之貨品,詎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晚間將貨品│未據起?│ │搬遷一空,均未付款,始知受騙。 │訴。 ?├──┼────────────────────────────┼───?│ │黃國鐘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向富傑鋼管傢俱公司負責人涂炳│起訴書?│ │文訂購鯨魚沙發六支,並指定送貨至台中市○○路○○號,後陸│附表未?│ │續訂購價值三十三萬五千一百五時元之貨物,雙方約定月結收款│記載,?│ │,並先交付面額六萬八千九百元之支票一紙,餘款尚未收足,炬│未據起?│ │事後經同行告知奇異行已將貨品搬走,始知受騙。 │訴。 ?├──┼────────────────────────────┼───?│ │黃國鐘於八十六年六月間陸續向忠諺企業有限公司訂購四次辦公│起訴書?│ │椅,僅有第一次所交付面額一萬一千元之支票兌現,其餘三次,│附表未?│ │共計十五萬一千元之貨款未付,始知受騙。 │記載,?│ │ │未據起?│ │ │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