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一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一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