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五六八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德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五六八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三四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簡澤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包(淨重參公克)沒收銷毀;扣案吸食器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簡澤洲前於八十五年間因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八年三月三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及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包(淨重參公克)屬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該吸食器一支則尚非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僅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法 官 陳 德 民

書記官 楊 秋 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五六八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