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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О五號

違反公司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雯惠黃雅君王綽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О五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司法案件,不服本院台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七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第一審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二一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二九、七0一二、七三九一、七七七二、八八一0號、九二0五、九八一七、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八四號),本院之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係設於台北市○○街三十四號地下室香奈爾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該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酒吧業務,竟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設立登記起,擅自經營上開酒吧業務,違反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之規定。嗣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九九號判決其拘役五十日,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確定(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始執行完畢,下簡稱前案)。猶不知悔改,自前案判決確定翌日即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起,猶未辦理變更登記,繼續於上址經營登記範圍外之酒吧業務,嗣繼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為附表所示之警局警員在上址臨檢查獲。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建設局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香奈爾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如附表所示之警局臨檢記錄表資料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犯同條第三項之罪。被告於同一營業行為繼續進行中,雖先後數度被查獲,惟其行為之本質,屬於繼續犯性質,僅成立單純一罪。原審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檢察官除如附表一以外之移送併辦部份,被告繼續違法營業之事實,與起訴之事實屬繼續犯之實質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就此部份未及審判,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經營酒吧業務之規模、時間長短、經主管機關移送偵查後,仍繼續違法營業之情形,惟有改善之行為及所生危害及事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雯 惠

法 官 黃 雅 君

法 官 王 綽 光

書記官 林 素 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查獲時間    查獲機關                                查獲紀錄
   一      88.10.17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所)      臨檢紀錄表
           0時10分(公訴人誤載為88.10.22)
   二      88.11.12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所)  臨檢紀錄表
           0時55分
   三      88.11.19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所)      臨檢紀錄表
           23時45分
   四      88.12.09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所)  臨檢紀錄表
           23時45分
   五      88.12.25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臨檢紀錄表
           2時30分
   六      89.01.12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二所)      臨檢紀錄表
           23時10分
   七      89.03.11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臨檢紀錄表
           1時45分
   八      89.03.31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臨檢紀錄表
           1時30分
   九      89.04.02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二所)      查訪紀錄表
           1時50分
   十      89.04.08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查訪紀錄表
           0時10分     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
  十一     89.04.08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臨檢紀錄表
           0時25分
  十二     89.04.10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所)      臨檢紀錄表
           21時30分
  十三     89.04.12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臨檢紀錄表
           20時25分
  十四     89.04.19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所)      臨檢紀錄表
           21時20分
  十五     89.04.22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所)      臨檢紀錄表
           1時35分
  十六     89.04.26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臨檢紀錄表
           21時50分
  十七     89.04.28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臨檢紀錄表
  十八     89.05.02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所)    臨檢紀錄表
           23時20分
  十九     89.05.05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所)      臨檢紀錄表
           1時50分
  二十     89.05.07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所)      臨檢紀錄表
           22時5分
  二一     89.05.13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所)  臨檢紀錄表
           1時50分
  二二     89.05.27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所)  臨檢紀錄表
           0時45分
  二三     89.05.28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所)      臨檢紀錄表
           23時15分
  二四     89.06.03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長春所)臨檢紀錄表
           23時21分
  二五     89.06.10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所)  臨檢紀錄表
           1時20分
  二六     89.06.18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所)      臨檢紀錄表
           2時20分
  二七     89.06.23    台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                商業稽查紀錄表
           21時45分
  二八     89.07.03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所)    臨檢紀錄表
           23時13分
  二九     89.07.14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二所)      查訪紀錄表
           0時25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О五號於民國 8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司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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