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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九二九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陳坤地蕭清清吳冠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九二九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簡易聲請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己之大貨車照後鏡為不明人士打破,即欲竊取他人之洋香瓜一箱以為補償,不僅欠缺法治觀念,心態亦為可議,本有嚴懲之必要,以收刑罰教化之效。惟念及被告犯後自白犯罪,態度良好,犯罪所得之洋香瓜一箱又僅價值新台幣三百元,犯罪所生之損害尚屬輕微及其他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十日內,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吳冠霆

書記官 張耀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註明:罰金部分已提高十倍)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九二九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