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三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曾正龍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三三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有傷害、恐嚇、毀損、違反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前科,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因違反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同年六月二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於八十七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判處免刑確定;又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復於前案免刑及不起訴處分後五年內,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六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八月十三日止,連續多次在臺北市○○區○○路二段一二八號四樓住處等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為警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在臺北市○○區○道三甲號公路深坑交流道入口匝道處查獲,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詎其仍不知悛悔。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故意,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某時,在台北市不詳地點,施用安非他命一次,而於同年六月二日十五時五十分許,經警通知到警局採尿送驗後,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發覺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十四號判決附卷可稽,事證明確,核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予認定。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核定第二級毒品,被告未經許可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曾有傷害、恐嚇、毀損、違反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前科,於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因違反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同年六月二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吸食麻藥之前科,又違反禁令,非法吸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藥物及其犯罪之動機、次數、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三 月 十 七 日

法 官 曾 正 龍

書記官 彭 自 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三 月 十 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三三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