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30 日
宣示判決筆錄 91年度易字第362號公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選任辯護人 林耀立律師 鄭金溪律師 顏本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下午4時 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邱 琦 書記官 林素霜 通 譯 郭芷沅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共同連續法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丙○○係承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財公司)負責人(通緝中);甲○○係富利好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利好公司)實際負責人(其妻呂春燕僅掛名負責人),乙○○(業經判刑確定)係崇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崇捷公司)之負責人,甲○○係崇捷公司總經理。丙○○、甲○○、乙○○均明知富利好、崇捷二公司經核准登記之營利事業項目,並不包括經營證券業務,復明知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共同基於概括犯意,未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之核准,以買賣未上市有價證券、淨賺差價之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為富利好、崇捷公司之營運原則。 ㈡其中甲○○以富利好、崇捷公司分別提供推介買賣下列未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予不特定大眾,而委託承財公司以每千股收取新台幣(下同)1,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代價代銷,承財公司則雇用大批業務員或透過電視等媒體廣告,並編印各該公司誇大不實之盈餘、投資效益或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文宣,誘使非特定人購買,而投資人則逕將股款匯入富利好公司、崇捷公司所開設之銀行帳戶。其銷售張數及盈餘分別如下: ⒈富利好公司部分: 截至89年6月14日為止,賺取盈餘計14,371,000元: ⑴益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和公司,88年05月19日為公開發行公司):199張、盈餘13,369,000元(二月賣出7張,盈餘465,000元;三月賣出187張,盈餘12,594,000元;四月賣出2張,盈餘136,000元;六月賣出3張,盈 餘174,000元)。 ⑵啟台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台公司,89年06月16日為公開發行公司):20張、盈餘1,002,000元( 二月賣出18張,盈餘907,000元;三月賣出2張,盈餘 95,000 元)。 ⒉崇捷公司部分: 截至89年6月21日為止,賺取盈餘計18,812,189元: ⑴益和公司128張、盈餘128萬元(二月賣出109張,盈餘 109萬元,三月賣出19張,盈餘19萬元)。 ⑵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年4月間為公開發行公司) 660張、盈餘660萬元(3月賣出195張,盈餘195萬元,4月賣出378張,盈餘378萬元,5月賣出86張,盈餘86萬 元,6月賣出1張,盈餘1萬元)。 ⑶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年10月間為公開發行公司)410張、盈餘447萬5千元(3月賣出44張,盈餘48萬4千 元,4月賣出272張,盈餘299萬2千元,5月賣出87張, 盈餘95萬7千元,06月賣出7張,盈餘4萬2千元)。 ⑷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87年8月間為公開發行公司) ,5月賣出331張、盈餘407萬3189元。 ⑸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8年12月間為公開發行公司),258張、盈餘238萬4千元(4月賣出79張,盈餘79萬元,5月賣出179張,盈餘159萬4千元)。 三、處罰條文: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7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55條前段 、修正後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第3項、第58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四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二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除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素霜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邱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