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四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四0號
- 自訴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前中華民國總統甲○○明知大陸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係以「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之三段論法提出,竟於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一日主持國家統一委員會第八次全體委員會議時,將「一個中國」的涵義不實登載為「中共當局認為一個中國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誤導包括陳水扁總統之臺灣人民對「一個中國」的認知,致使兩岸仍處於敵對狀態中,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不實事項於所掌公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之被害人係指犯罪直接被害人而言。又被告之犯罪行為同時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時,僅限於直接被害之個人始得提起自訴。次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自訴程序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自訴被告明知大陸即中共當局對一個中國之涵義係以「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之三段論法提出,竟於八十一年八月一日主持國家統一委員會第八次委員會議時,將之不實登載為「中共當局認為一個中國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等事實,核其意旨,應係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又自訴人指稱被告不實登載之行為,已誤導包括陳水扁總統在內之臺灣人民,惟依上開自訴意旨,自訴人本身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謂之「一個中國」涵義甚為明瞭,顯未因此即受到誤導。此外,自訴人亦未指陳有何因該不實內容而受有直接損害之情事,尚難認其屬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照上開說明,自訴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