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二
乙○○ 男 三
右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二人已坦承部分犯罪事實,並有扣案之證物、證人之指述,犯罪嫌疑重大,⑴被告二人於本院初次調查時,就部分行為仍有否認、歧異,有串供之虞;⑵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之搶奪罪,於短時間內即為數件搶奪犯行,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於羈押三月之期間未滿前,經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前項有關⑵部分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