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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一八八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朱瑞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一八八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除被告自白外之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列:本案經啟洋船務公司董事(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公司負責人)代表告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無故侵入他人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蔡梅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一八八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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