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一八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一八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除被告自白外之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列:本案經啟洋船務公司董事(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公司負責人)代表告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無故侵入他人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