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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九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李英勇曾正龍郭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九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二

        乙○○ 男 三

右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二人已坦承部分犯罪事實,並有扣案之證物、證人之指述,犯罪嫌疑重大,⑴被告二人於本院初次調查時,就部分行為仍有否認、歧異,有串供之虞;⑵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之搶奪罪,於短時間內即為數件搶奪犯行,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於羈押三月之期間未滿前,經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前項有關⑵部分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九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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