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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四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周祖民薛中興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四號

  反 訴 人 林烱榮

被告
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警

        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警

右列自訴人對被告等提起反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反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反訴意旨如反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查反訴人林烱榮係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三九號提起公訴後,在本院審判程序尚未終結前提起本件反訴,顯然並非於自訴程序中提起反訴,即本件之反訴即屬不得提起而提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范智達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四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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