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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9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劉嶽承王幸華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19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331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94年2月1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9月10日執行羈押,再於93年12月6日經本院裁定自93年12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訊問被告後,被告所涉強盜、竊盜等罪業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三月在案,依其犯行情節、次數等情狀,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2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林麗真

書記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95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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