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19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號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331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94年2月1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9月10日執行羈押,再於93年12月6日經本院裁定自93年12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訊問被告後,被告所涉強盜、竊盜等罪業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三月在案,依其犯行情節、次數等情狀,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2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