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劉煌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二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三號),本院合議庭依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裁定由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毒聲字第一四八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甲○○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底某日及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分別在友人位於臺北市○○區○○路及港華街之住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一次,而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甲○○因涉嫌詐欺案件而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製作筆錄,員警在甲○○之同意下採集甲○○之尿液送檢驗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合議庭依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裁定由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被告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為警所採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有臺灣明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在卷可稽(見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三號卷第八頁),足證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經本院以九十年毒聲字第一四八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六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影本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六頁、上開偵卷第二一頁),是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等情,堪予認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意在供己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二次施用海洛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戕害己身、施用毒品之次數為二次、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而悔意甚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此外被告前曾另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四年易字第六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八十四年四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被告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四至六頁),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惟被告對於政府晚近就反毒所為大力之宣導,顯無正確之認知,也可以說被告對法律未有適當之認識,為使其有正確之法律觀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督促,爰併依法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二款、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良蓉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法 官 劉煌基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二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