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庚○○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己○○
- 右 四 人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戊○○
- 被 告 丙○○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楊嘉馹律師
- 被 告 甲○○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何岳儒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庚○○、乙○○、丁○○、己○○、丙○○、甲○○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庚○○、乙○○、丁○○、己○○、丙○○、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執行羈押三月,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