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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周祖民薛中興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庚○○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己○○
右 四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戊○○
被   告 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嘉馹律師
被   告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何岳儒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庚○○、乙○○、丁○○、己○○、丙○○、甲○○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庚○○、乙○○、丁○○、己○○、丙○○、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執行羈押三月,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范智達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