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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18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218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3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補充被告甲○○曾有多次竊盜前科,其中於民國九十年間所犯之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九十年八月一日羈押折抵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竟仍不知悔改,五年以內,再為本件犯行,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184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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