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28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漏列刑法第四十七條,應予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欄漏列刑法第四十七條,,顯係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補充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