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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5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59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末行應增加「扣案之塑膠包裝袋壹個沒收」,事實及理由欄應適用之法條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應更正為「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茲發現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末行漏載「扣案之塑膠包裝袋壹個沒收」,事實及理由欄應適用之法條項漏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鈴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593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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