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18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61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926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據上論斷欄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前,應補充「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文字,應更正為「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據上論斷欄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前,茲發現漏引法條第四百五十二條,自應予以補充,且「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文字,顯係「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18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