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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70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李英豪胡宏文沈君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70號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逃匿,沒入保證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院組織欄「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沈君玲」應更正為「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法官胡宏文、法官沈君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院組織欄「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沈君玲」應更正為「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法官胡宏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沈君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袁以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70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