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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德民孫曉青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692號

  反 訴 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之1
反訴被告
乙○○

上開反訴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反訴人提起反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反訴不受理。

理由

一、反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反訴、自訴均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此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亦定有明文,然公訴程序中並無準用自訴程序得提起反訴之相關規定,是於公訴程序中對告訴人提起反訴,其起訴程序自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

三、經查:本件反訴人係就本案公訴之告訴人提起反訴,有反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公訴程序中並無得對告訴人提起反訴之相關規定,是反訴人提起本件反訴之起訴程序顯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具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唐于智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2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