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2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24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武士刀貳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補充扣案之武士刀二把,均屬經公告管制之刀械,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條規定,非經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自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宣告沒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台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