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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24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24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武士刀貳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補充扣案之武士刀二把,均屬經公告管制之刀械,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條規定,非經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自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宣告沒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台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247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