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509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黃程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50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0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偽造附件二上「甲○○」簽名參枚、指印伍枚均沒收;又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麥峮偉所偽造附件二上「甲○○」簽名參枚、指印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援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犯罪所獲,並非至鉅,且犯罪時年識仍淺,自制力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所偽造附件二上「甲○○」簽名參枚、指印伍枚,其性質均屬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諭知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程暉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1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
(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509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