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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劉慧芬郭惠玲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5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梁裕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得貳萬壹仟元沒收」,更正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得貳萬壹仟元沒收」,係誤載,茲更正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58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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