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80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黃程暉賴秀蘭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8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原名黃勝煜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於罪名之後增列「累犯」二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又「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其記載之主文與原本不符時,如僅係文字誤寫、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非不得以裁定更正之。本件原判決正本事實欄已詳細記載被告累犯之事實,並於理由內說明其為累犯,及引用刑法第四十七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九條,資為累犯加重其刑之依據,自不因主文僅載『曲○亭連續在車站竊盜』,漏繕『累犯』二字,而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原審於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其主文漏繕『累犯』二字與原本所載不符,經裁定予以更正,尚難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二三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甲○○部分,於事實欄業已記載其構成累犯之事實,並於理由欄內說明構成累犯之理由及引用刑法第四十七條,惟於主文欄關於甲○○部分漏繕「累犯」二字,參以首開說明,爰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二項補充記載「累犯」二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十五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高偉文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80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