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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27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2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公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519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行使偽造公文書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予以執行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爰自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27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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