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公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519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行使偽造公文書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予以執行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爰自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