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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劉方慈林庚棟鍾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5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訊問被告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參酌被告否認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甲○○之情,惟辯稱僅係基於朋友立場幫忙調貨等語,則被告於證人甲○○到庭釐清全案情節前實不無勾串證人之可能,為確保本案後續之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鍾淑惠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0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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