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5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訊問被告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參酌被告否認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甲○○之情,惟辯稱僅係基於朋友立場幫忙調貨等語,則被告於證人甲○○到庭釐清全案情節前實不無勾串證人之可能,為確保本案後續之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