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2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27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九六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連續犯、累犯之適用,除詳如補充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茲補充如下:查被告前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該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五年確定;嗣於九十二年三月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五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前開緩刑宣告經撤銷後,二罪接續執行,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入監執行,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案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5年度毒偵字第964號
被 告 甲○○ 男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萬華區○○○路○段17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92 年度毒聲字第 66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依法聲請送強制戒治後,甫於93
年 1 月 9 日因法律修正執行完畢出所。另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甫於 94年 1
月 29 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於94年8月間某日起
,迄同年10月23日19時30分為警查獲之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
時(不含為警查獲之時起,迄採尿時之期間),在臺北市萬
華區○○○路○段157號11樓之1等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而於94年10月23日19時30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
○○路、敦煌路口為警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呈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准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警詢時坦認不諱,且有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
,復有本署檢察官 92 年度毒偵字第 607 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及被告全國刑案查註資料表在卷可資,被告犯嫌堪予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先後多次施用毒品之行為時間緊接,且
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請依連續
犯規定論處。又被告前曾受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復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累犯,併請依法加重之。爰審酌被告
前多次受刑之執行,素行不良,且犯後一度否認犯行,態度
不佳等情狀,請予量處有期徒刑 6 月之刑,以示懲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蔡 立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