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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1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15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貳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153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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