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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3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等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真

書記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38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