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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廖紋妤孫惠琳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明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行「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應更正為「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邱蓮華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6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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