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李明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行「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應更正為「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6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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