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9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97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被訴侵入住居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至於公訴意旨認被告甲○○另與被告丙○○共同涉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嫌部分,業據公訴檢察官變更所犯法條為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二人就此均自白犯罪,此部分另由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侵入住居罪部分,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已於本院97年1月9日審判期日時,當庭表明撤回本件告訴之意,並以刑事撤回告訴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該期日之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按上規定,本件就被告甲○○涉犯侵入住居罪嫌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