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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1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1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22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素行非善、所竊物之價值,所生危害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示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13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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