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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2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游士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29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九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就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二0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故意觸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歷經觀察勒戒之矯治處遇後,仍無法戒除毒癮,顯見其毒癮不輕;惟被告之犯罪行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並未直接積極損害他人之利益,另參酌被告施用毒品之次數僅只一次,以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毒偵字第2796號
  被   告 甲○○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132巷15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二段372巷60
            號2樓、3樓
                        (現另案在押於臺北看守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5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10月19日釋放出所,經本署
    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134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猶不知悔改,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
    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8月10日為警採
    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2級毒品
    安非他命。經警於96年8月10日持搜索票在其住處查獲,並
    經甲○○同意採集其尿液,經送驗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一)│被告甲○○之供述  │被告曾因施用毒品送觀察勒戒,本│
│    │                  │件送驗之編號014068號尿液為其親│
│    │                  │自採尿、封緘之事實。          │
├──┼─────────┼───────────────┤
│(二)│本署93年毒偵字第  │被告甲○○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  │1346號不起訴處分書│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2級毒│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品罪之事實。         │
│  │紀錄表、全國刑案資│               │
│  │料查註表各乙份    │               │
│    │                  │               │
├──┼─────────┼───────────────┤
│(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被告於96年8月10日採尿往前回溯 │
│  │藥股份有限公司96年│96小時內之某時,有施用第2級毒 │
│  │8月21日濫用藥物尿 │品安非他命之事實。            │
│  │液檢驗報告乙紙    │                              │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盧姿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296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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