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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2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黃程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2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行關於「刑,併如附表第1、2、3項所載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肆」之記載,更正為「刑,併如附表第1、2、3項所載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段、第3行關於「刑,併如附表第1、2、3項所載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肆」之記載,顯係「刑,併如附表第1、2、3項所載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之誤寫。依照上揭說明,著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程暉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2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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