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1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自字第189號
- 自訴人
- 乙○○ (現於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丁○○
甲○○
丙○○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丁○○、甲○○、丙○○妨害自由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而提起本件自訴,經本院民國96年11月15日裁定命自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30日送達予自訴人等情,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為證。惟自訴人於補正期間之末日即同年12月11日仍未補正,是其自訴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後段、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